“蒜鳥”起訴“蒜鳥”,律師解讀法律責任,提醒全體創作者!

憑藉方言諧音走紅的武漢本土文創IP“蒜鳥”,最近有點“不容易”法律。最近1個多月,“蒜鳥”原創著作權使用單位跨省起訴多家外地公司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案件陸續開庭。原告方稱“蒜鳥”走紅後長期遭遇盜版氾濫,已造成經濟損失。

據報道,“蒜鳥”方言文創玩偶由武漢有芒果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首先原創設計,2024年9月定型面世法律。其核心亮點在於那句“蒜鳥,都不容易”諧音武漢方言“算了”,搭配治癒通俗的人設迅速出圈,成為武漢代表性網紅文創玩偶。2024年10月,該企業完成作品著作權登記,明確了原創設計形象的法律保護邊界。

“蒜鳥”起訴“蒜鳥”,律師解讀法律責任,提醒全體創作者!

IP創始人與“蒜鳥”玩偶法律。極目新聞照片。“蒜鳥”著作權方供圖

關於針對“蒜鳥”文創IP的侵權事件,侵權一方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被侵權企業應該如何防範?就此,極目新聞記者採訪了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怡珩法律。王怡珩律師介紹,根據公開報道,“蒜鳥”文創IP遭遇的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類:著作權侵權(仿冒產品)、商標惡意搶注、不正當競爭(冒名生產銷售)。

一、侵犯著作權

原創團隊武漢有芒果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鄂人文創)在IP初創階段完成“蒜鳥”美術作品、語音音訊著作權登記法律。他人沒有經過著作權人“鄂人文創”的許可,仿照“蒜鳥”的設計,製作仿製品在市場上銷售。

王怡珩律師介紹,“蒜鳥”結合武漢方言,以小鳥為主體,搭配蒜苗底座,頭部設計成蒜苗的樣子,具有獨特的設計,是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的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法律。未經授權制作仿製品在市場上銷售的行為,構成對原創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複製權、發行權的侵犯。侵權商家未經許可複製、發行“蒜鳥”玩偶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若該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還將承擔行政責任;若侵權數額達到法定追訴標準,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二、商標惡意搶注

據新聞報道:2025年3月前後,大批第三方主體開始集中搶注“蒜鳥”相關商標,搶注時間高度重合法律

王怡珩律師介紹,據原創設計主創負責人李芒果陳述,2025年3月前後,大批第三方主體開始集中搶注“蒜鳥”相關商標法律。根據我國多家權威媒體的公開報道,“蒜鳥”IP於2024年11月—12月開始走紅,後來持續走紅。搶注行為發生在“蒜鳥”走紅之後,搶注時間高度集中,明顯具有“蹭熱度”“阻礙原創方正常註冊”的主觀惡意,則該行為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屬於惡意搶注。搶注“蒜鳥”商標的行為,依法可被宣告無效,並可能面臨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不正當競爭(冒名生產銷售及仿冒混淆行為)

據新聞報道,一些侵權企業直接冒名使用“鄂人文創”的公司主體制造高仿商品;仿品外觀與正品高度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法律

王怡珩律師介紹,侵權方不僅模仿“蒜鳥”文創造型,還直接冒用原創公司主體,屬於典型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和“足以引人誤認”的混淆行為,該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的“混淆行為”法律

侵權人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行政責任(責令停止侵權、沒收商品、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對於刑事責任部分,需要結合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的情況(是否有偽造公章行為、商標註冊時間與侵權時間的對應關係)進一步判斷法律

四、律師提醒法律:智慧財產權的確權可以提前規劃

“這件事情給所有的創作者提供了警示法律。”王怡珩律師表示,文創IP的走紅往往具有偶然性和爆發性,無法精準預判,但智慧財產權的確權是可以主動規劃、提前完成的。

他提醒,將商標申請、著作權登記等確權動作前置到產品上市之前,即使爆款來得晚一些,權利也已就位法律。反之,若等到熱度起來再申請,留給搶注者的時間視窗就已開啟。市場的熱度可以等,但權利的申請不能等。

(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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