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典型案例看“套取貸款轉貸”的法律風險

一、基本案情

原告莫某與被告姚某系朋友關係法律。2023年10月,姚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莫某借款。莫某累計出借115000元,其中僅4000元為自有資金,剩餘111000元均系從銀行貸款及支付寶花唄套現所得。2025年,雙方補籤《借條》,約定了利息及還款期限。期限屆滿後,姚某僅償還5400元。

莫某催收無果,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剩餘本金115000元及利息,並承擔律師費、保單保函費等法律

二、法院裁判

廣西賀州市平桂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莫某出借的款項中有111000元系從銀行貸款、花唄套現取得,該行為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情形,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合同無效後,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法律。但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約定的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均不受法律保護。姚某已償還的5400元應視為返還本金,故尚需返還莫某109600元。同時,考慮到姚某佔用資金確實給莫某造成了損失,法院酌定按年利率3%計算資金佔用損失。

本案法官明確指出,民間借貸合同合法的前提,是出借人使用自有資金出借法律。無論是銀行貸款、信用卡套現,還是“花唄”“借唄”等網際網路信貸產品套取資金轉借他人,即使簽了書面借條,借貸合同一律無效。約定的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均不受法律保護。

但需注意:合同無效不代表不用還錢法律。借款人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仍應當返還。此外,若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借他人,數額較大的,還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面臨刑事處罰。

三、典型意義

本案雖涉案金額不大法律,但其法律適用邏輯對民間借貸實踐具有重要警示意義:

1.明確“套取貸款轉貸”的合同效力:司法實踐清晰表明,無論借款雙方關係如何,只要出借資金來源於金融機構貸款或信貸產品,而非自有資金,借貸合同即屬無效法律。這一規則旨在維護金融管理秩序,防止資金違規套利。

2.區分“合同無效”與“財產返還”:無效合同不產生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效力,但借款人實際佔用的資金仍應返還法律。同時,出借人因資金被佔用產生的實際損失,法院可酌情支援合理的資金佔用費(如本案按年利率3%計算),以實現公平。

3.警示出借人:風險自擔,得不償失:套現轉借不僅無法獲得約定利息,還可能因借款人無力償還而損失本金,同時影響個人徵信記錄,甚至觸犯刑法法律。法官提醒:朋友之間借錢幫忙,務必使用自有資金,切莫因礙於情面或貪圖小利,鋌而走險。

四、結語

從本案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的“合法底線”在於資金來源法律。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借他人,看似解決了朋友的燃眉之急,實則將自己置於法律風險與經濟風險的雙重困境之中。合同無效不等於債務消滅,但利息歸零、成本自擔的後果,足以讓所有人三思而行。

案件來源法律:廣西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

作者法律:小巖

校驗法律:麥田

封面製作法律:宸熙

本文內容綜合官方媒體法律,僅代表個人觀點

本站內容來自使用者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請與我們聯絡刪除。聯絡郵箱:835971066@qq.com

本文連結://m.haizhilanhn.com/post/41744.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