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圈迎來重磅法律判決:SRAM再獲UCI變速規則勝訴

比利時市場法院(Market Court)5月20日作出判決,維持比利時競爭管理局(BCA)對國際腳踏車聯盟(UCI)“最大齒輪比”標準的暫緩執行臨時命令,該臨時命令暫緩執行被稱為“最大齒輪比”的技術標準,由於該技術標準牽涉到SRAM的規格,等於SRAM再獲UCI變速規則勝訴法律

腳踏車圈迎來重磅法律判決:SRAM再獲UCI變速規則勝訴

比利時市場法院指出,這項標準將公路腳踏車職業賽事中所允許的最大齒輪比限制在54×11法律。由於公路賽車傳動系統製造商 SRAM旗下產品不符合該UCI最大齒輪比標準的要求,BCA應SRAM請求,於2025年10月9日,釋出臨時命令,暫緩執行該相關標準,隨後UCI提起上訴。

UCI上訴的目的是要反對BCA做出的臨時命令,市場法院(布魯塞爾上訴法院)經過8月個的調查,5月20日作出全面駁回的裁判法律

腳踏車圈迎來重磅法律判決:SRAM再獲UCI變速規則勝訴

根據BCA先前認定,該標準構成形式上的(prima facie)限制競爭,因為並非透過透明、客觀且無歧視的程式所制定,且存在難以彌補的嚴重且迫切的損害風險,因而有理由採取此類暫緩措施法律。UCI隨後向市場法院對該決定提出挑戰。

市場法院在判決中確認法律,BCA所命令的臨時措施的有效性,並特別裁定以下幾個重點:

1.由於該技術標準可能對比利時境內產生影響,BCA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法律

2.BCA的結論正確法律。由於UCI在制定該標準時未能應用透明、客觀且無歧視的標準,因此構成了形式上的限制競爭。

3.UCI未能證明為何該最大齒輪比標準對於達成“提高車手安全”的目標而言,是必要且具備比例原則法律

4.BCA正確評估SRAM以及配備其傳動系統的腳踏車隊,確實面臨著嚴重、迫切且不可逆轉的損害風險法律

法院強調,UCI透過的規範若會產生經濟效應,就必須符合競爭法的要求,且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基於透明、客觀和無歧視的標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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