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房產,男子私自給判決“加一句”,被判刑,法院:構成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近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尼勒克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案件房產。被告人賈某因私自篡改法院生效判決書,試圖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被依法判處刑罰,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

2020年1月,被告人賈某父親去世,此後賈某一直居住在父親名下尼勒克縣某小區的房屋內房產。2024年,賈某父親的其他子女就該房屋繼承糾紛,將賈某訴至尼勒克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判決並未確認案涉房屋歸賈某所有。

2025年5月,賈某為順利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擅自在法院生效判決書上私自新增“案涉房屋歸被告賈某所有”的虛假內容,準備持變造後的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房產

在賈某辦理不動產權證過程中,其兄弟姐妹得知此事房產。雙方拿出各自持有的法院判決書比對,發現賈某提交的判決書與原件內容不一致,多了“案涉房屋歸賈某所有的條款”,隨即案發。

2026年3月,尼勒克縣人民檢察院以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對賈某提起公訴房產。尼勒克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法院判決書屬於國家機關正式公文,具有法定公信力和強制約束力,嚴禁私自塗改、變造。被告人賈某私自改變生效判決內容,其行為已構成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尼勒克縣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賈某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依法判處賈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房產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房產

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是國家機關公文,代表司法權威,任何個人不得私自篡改、變造房產。切勿為了一己私利改變法律文書、以身試法,否則不僅解決不了問題,還會觸犯刑法,得不償失。

來源房產: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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