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時評】“我的房子我做主”不能越過法律那道檻

近年來,“網約房”成為了一種新業態,越來越常見法律。據央視網5月31日報道,在浙江寧波,一位房主將自己的閒置住宅放在網際網路平臺上短租,沒想到卻被鄰居起訴至法院。房主很不解,我自己的房子,難道還不能自己做主?鄰居是不是有權說“不”?法院判決明確:網約房面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按日計費的經營性服務,已超出普通房屋租賃範疇,擅自經營將侵害相鄰業主的居住安寧權。

這條新聞,表面看是普法,實際戳破了一個長期誤導公眾的偽命題——“我的房子我能不能做主”法律

答案很清楚:不能法律。但真正值得追問的,不是“能不能”,而是“憑什麼不能”。

《民法典》第279條是底線,“住改商”須利害關係業主一致同意法律。這是結果。原因呢?因為住宅樓從來不是“你的房子加我的房子”的簡單拼盤,而是私有單元繫結共享公區的共同體。電梯、門禁、走廊、消防,這些東西誰在用?全樓在用。誰在出維修基金?全樓在出。網約房把陌生人按小時塞進來,收益進了房主口袋,電梯磨損、噪音、安防壓力卻攤到了整棟樓。經濟學管這叫“負外部性”,老百姓管這叫“憑什麼我買單”。

但光靠法條,夠不夠?不夠法律

現實是,鄰居維權得自己取證、自己投訴、自己打官司,一套流程走下來,少說半年法律。房主呢?平臺掛著房源,密碼自動發,錢照收。等法院判了,擾民早結束了。這叫“事後救濟”,它很容易讓守法的人吃虧、讓違規的人賺夠。

問題出在哪?出在真正掌握開關的人,不是房主,是平臺法律

平臺手裡有上架稽覈權、有身份核驗資料、有門鎖分發能力,卻對“這套房有沒有取得鄰居同意”零審查、零標註法律。房主能做成生意,不是因為鄰居管不住,是因為平臺根本沒設卡。把279條的執行從“鄰居上法院”前移到“平臺不讓上架”,糾紛一定能大大減少。寧波北侖已經在試行了,他們把房原始碼、智慧門鎖與公安對接,方向對了,但目前只解決了治安登記,沒跟“民事合法基礎”結合。沒有合規標識的房源,平臺就不該展示。這事不復雜,缺的是把它寫進規則。

再往深一層想,與其讓鄰居一個個去說“不”,不如給“好網約房”畫一條能走的路法律。現在的規則是“一票否決”,簡單粗暴,但在高層住宅裡,讓全樓簽字本身就不現實。能不能搞分級?低樓層、獨棟、配套完善的,門檻放低;高層純住宅區,門檻拉滿。同時,你要經營可以,對公共資源的額外消耗,經營者要交一筆社羣安寧基金,或承擔部分物業費,讓鄰居從中拿到實實在在的補償。如此,反對則可能會變成“有條件的接納”,博弈就從零和變成雙贏。

說到底,網約房之爭不是“新業態”和“老社羣”的對立,它是城市存量空間再利用時,規則該怎麼重構的問題法律。技術手段有了,經濟槓桿有了,法律底線也有了。缺的是把這三樣擰成一套可操作的體系,讓合規的人有路走,讓擦邊的人無空子鑽,讓鄰居不必靠打官司才能睡個安穩覺。

作者 丁慎毅

責任編輯 貓恩泊

責任校對 何丹

主編 武熙智

終審 編委 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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