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宋才發教授發表論文《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保障體系研究》

北京6月15日電 “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是現行憲法提出的目標任務論文。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發展程序,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立場,堅持以良法善治為目標的立法宗旨,堅持以新質法治為核心的立法原則。構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保障體系的基本理路是:建構以實施《憲法》和法律為抓手的法律監督體系,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地方法治目標體系,推行授權立法和協同立法實現地方立法新突破,效法“楓橋經驗”推進基層司法審判體系現代化。建構中國式現代化法治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建構適應中國式現代化法治保障的文化法學理論體系,建構統籌推進城鄉融合發展與城鄉綜合治理的治理體系,建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發揮黨組織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保障體系中的引領作用。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擴充套件板)、全國高校社科精品期刊、全國地方高校名刊、湖北省優秀期刊《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6年第3期,發表宋才發教授《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保障體系研究》論文。《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主編趙秀麗,副主編楊勇,論文責任編輯宋兆雪。

引用格式:宋才發.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保障體系研究[J].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6(3):26-32.

原創宋才發教授發表論文《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保障體系研究》

宋才發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首任院長、二級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貢獻專家、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家民委首屆有突出貢獻專家論文。廣西民族大學特聘“相思湖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貴州民族大學特聘教授、民族法學學科團隊領銜人;內蒙古財經大學特聘教授。

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保障體系研究

宋才發

中國式現代化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人民為中心的現代化,是進一步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本質和優勢的現代化,以制度現代化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是新時代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個鮮明特點論文。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透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為《決定》),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為到本世紀中葉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奠定堅實基礎。”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透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為《建議》),指出“十五五”時期是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夯實基礎、全面發力的關鍵時期,“推動事關中國式現代化全域性的戰略任務取得重大突破,為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中國式現代化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長期實踐探索取得的重大成果,是對世界現代化理論和實踐的重大創新。站在新時代新階段新的歷史起點上,只有把中國式現代化和法治現代化作為一個統一整體,一體建設、一體推進,才能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用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成果保障和促進中國式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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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構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立法體系的基本遵循

無論是進行新時代的法治體系建設,還是推進新時代的中國式現代化建設,都必須義無反顧地堅持“人民至上”和“人民民主”原則論文。一旦脫離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背離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立法理念和立法要求,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立法實踐和現代化建設實踐。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立法的根本立場

“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是現行《憲法》提出的目標任務論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為《憲法》)“序言”指出,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憲法》明確規定要“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40多年改革開放實踐,推進了《憲法》規定的“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實際程序,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社會生產力、解放和釋放了社會活力。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在新時代新徵程上要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這種深化改革必須是全面的、系統的改革和改進,是各領域改革和改進的聯動和整合。只有這樣的深化改革,才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根本動力,才能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全面夯實“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的物質基礎。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建議》指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要靠科技現代化作支撐,必須“全面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搶佔科技發展制高點,不斷催生新質生產力。”在“第十五個五年規劃”實施期間,要用“創新辦法”尋求化解現實矛盾的鑰匙,用“創新思維”獲取攻堅克難的良方,以“創新舉措”開啟高質量發展之門。

“中國式現代化建設”須臾離不開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的支撐論文。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中國式現代化建設“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建設法治中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依法保障人民權益”,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是“中華法系”體現和展示出來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不僅隸屬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範疇,而且是整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核心組成部分。儘管“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習近平文化思想”實質上涵蓋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部分內容。“習近平文化思想”彰顯了中國共產黨人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表明執政黨對政黨文化發展規律、社會主義文化發展規律以及人類文化發展規律的認識和把握,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新高度。面對世界百年未有、中國百年不遇的大變局,“習近平文化思想”呈現出諸多新的認知:一是堅持淨化網路空間的理念,強調要嚴懲網路犯罪,營造良好的網路生態環境,讓網際網路成為引導廣大網民確立共同理想、目標、價值觀和行動力的重要平臺;二是堅持建設網際網路核心技術強國的理念,強調在核心技術方面要推進“強強聯合”“集中攻關”,促進核心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與產業化;三是堅持黨性原則和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世界以更加全面、客觀公正的態度理解“現代中國”,不斷推動強有力的中國對外話語體系的構建;四是堅持確立正確的網路安全理念,凸顯網路法治“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強調要“加快構建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障體系”。無論是進行新時代的法治體系建設,還是推進新時代的“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如果脫離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背離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立法理念和立法要求,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立法實踐和現代化建設實踐。我國立法體系由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兩個部分共同組成,各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的權威和尊嚴,更多地體現在“多數人決定”的立法程式上,它本質上是一個為誰立法、立什麼樣法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堅持在程序正義立場上的法理表達。《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為《立法法》),對各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並沒有就“立法程式”問題做出統一的規定。地方立法實踐探索出來的由“多數人決定”的立法程式是一種民主創造,體現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基礎,在於尊重人民的主體地位和採納立法意見的多元性。

(二)堅持以良法善治為目標的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立法宗旨

把體現人民訴求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訴源治理”論文。早在古代的夏商周時期,我國就開始了早期的國家立法活動,逐漸形成了中國厚重的、浩瀚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這些豐富厚重的傳統法律文化,不僅積澱和承載了極為豐富的治國理政思想,而且蘊含著大量關於改進立法工作的有益啟示。這裡所論及的“訴源治理”,是指吸收借鑑先進、優秀的法治文明和法律智慧,對國家和社會治理實踐、司法實踐進行深刻總結,完整準確地闡釋中國特色司法理唸的重要舉措。習近平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蘊含著深刻的“和為貴”“明德慎罰”“仁者愛人”的司法觀念,這些司法觀念和經過歷代形成的“無訟文化”的理念和傳統,與現代化審判理念是一脈相承的。為此就要深刻挖掘、繼承、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吸收借鑑先進、優秀的法治文明和法律智慧,把體現人民訴求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到“訴源治理”之中,不斷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新發展,不斷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這是新時代賦予審判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重大命題。我們經常說司法體制改革要堅持“守正創新”,說到底就是要堅持把“習近平文化思想”作為“綱”和“魂”,“因時而變”地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到“訴源治理”的審判理念之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類案”多發高發的狀況,著力防範和化解重大社會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形成“抓前端、治未病”“案結事了政通人和”“雙贏多贏共贏”的新格局。各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緊緊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不放,徹底轉變地方立法“大而全”“照抄照搬上位法”的立法思維和立法套路,聚焦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和迫切需要解決的瓶頸問題,在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規體系的同時,著力做好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對上位法進行精細化、良善化改造的工作,讓每一部地方性法律規範都成為精品。

(三)堅持以新質法治為核心的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立法原則

要用“新質法治”保障和促進中國式現代化目標的實現論文。在新的生產力理論指導下形成和建立起來的高質量發展,是加快和促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硬道理。習近平在不同的場合反覆強調,新時代要堅持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走高質量發展道路。習近平認為新質生產力的特點是創新、關鍵在質優、本質是先進生產力,這種新質生產力是符合新發展理念,對創新起主導作用的先進生產力質態。習近平強調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必須以新質生產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發展新質生產力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夯實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的第一資源,全面深化改革構建新型生產關係,以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為目標提升基礎研究能力。這是習近平對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產力發展規律作出的深刻闡發,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原創性成果。涵蓋在新質生產力領域的“數字法治”“安全法治”和“涉外法治”等法治範疇,系統對構成了新時代新階段“新質法治”的核心要素。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之所以突出強調,要“加快構建以國內大迴圈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就因為構建這種新發展格局,事關中國式現代化目標如何實現,要害的、關鍵的制約性因素就在於經濟迴圈的暢通。未來需要用“新質法治”的理論和實踐,賦能高質量發展和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的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強調要進一步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實法治保障。新一輪世界性科技革命與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憲法》規定的“現代化強國”建設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歷史性機遇。未來需要突破“唯技術論”的單向性思維方式,拓展拓寬對新質生產力內涵的認識,堅持以新質法治為核心的中國式現代化法治作保障,既要高度重視新質生產力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又要看到創造高品質生活同樣是培育新質生產力的重要目標,培育新質生產力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品質。

二、建構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保障體系的基本理路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建設中國式現代化需要以《憲法》為引領和根本遵循論文。中國式現代化是涵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現代化,建構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保障體系,必須全面貫徹和實施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透過完備的法律體系推動憲法全面實施,保證《憲法》確立的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目標任務的實現。

(一)建構以實施《憲法》和法律為抓手的法律監督體系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須臾離不開《憲法》的支撐作用論文。《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作為特定概念的“憲法原則”,不僅在學科體系中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而且已成為“合憲性審查”抑或司法適用的依據。現行《立法法》第五條用“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替代了2000年《立法法》第三條“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的表述。習近平在“第十個國家憲法日”強調,全黨全國要全面貫徹和實施“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所有這些表明了一個共同的重大原則問題,即是說對《憲法》的實施必須是不折不扣的,對《憲法》進行的任何修改都是國家政治生活中意義非同尋常的大事情。2018年全國人大透過的“憲法修正案”,對原來的《憲法》(2004年“憲法修正案”)作出二十一條修改,所修改的內容概括起來為十二個方面。《憲法》這十二個方面的重要修改,為2023年3月《立法法》的第二次修改奠定了基礎、提供了指引,《立法法》修正案提出了與《憲法》修改“相一致”的要求。譬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史上,具有突破性影響的2018年“憲法修正案”,把原來設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根據國家發展需要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因而在2023年3月對《立法法》進行第二次修改的時候,也相應地把《立法法》條款中的“法律委員會”,相應的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這些修改集中體現在現行《立法法》的第二十三條之中。在《憲法》總共二十一條修改內容中,有十一條修改的具體內容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密切相關。因而新修正的《憲法》法律文字,在第三章“國家機構”設定中新增加了一節內容,即現行《憲法》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專門就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職權職責以及與人大的關係作出規定,為“監察委員會”職權的準確行使提供了《憲法》依據和遵循。考慮到2018年“憲法修正案”賦予“監察委員會”特定的法定職權和法定地位的實際情況,2023年版《立法法》對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解釋權,對“國家監察委員會”能否進行“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的問題,也從法律條文上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要建構以實施憲法法律為抓手的立法具體化,全面發揮《憲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就要健全法律草案的合憲性審查程式機制,確保同《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相符合。我國《憲法》是國家機構和國家權力的授權書,是全體人民權利的保障書。然而再好的法律,如果被束之高閣並不適用抑或實施,那麼,這個法律也就等於零。《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作用和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實施對於維護《憲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由於我國《憲法》條文在民事活動中不能被隨意使用,在司法審判中不能被法官援引,因而《憲法》的實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仰賴於轉化為法律實施,透過立法具體化而實施《憲法》,是《憲法》實施的重要途徑和基本形態。因而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實施三十週年的大會上指出,必須“透過完備的法律推動憲法實施,保證憲法確立的制度和原則得到落實”。

(二)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地方法治目標體系

中國式現代化是涵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現代化論文。2019年習近平在考察上海市長寧區虹橋街道基層立法聯絡點時,根據虹橋街道基層立法聯絡點人民群眾的實踐經驗和理論創造,首次提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民主理念,規定它是實現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法治保障。由人民群眾在現實生活中創造的“全過程人民民主”形式,深深地根植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實踐的基礎之上,豐富和發展了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內涵和外延。它既是對中國共產黨帶領全體人民治國理政經驗的歷史總結,也是對現代中國式民主政治理論的重大創新。“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民主理念,是新時代新階段我國民主政治建設極為重要的核心範疇,為順利推進包括地方立法在內的整個基層法治現代化建設,提供了非常管用的實踐參照和根本遵循。由於數字技術具有激發民主潛能、推動民主發展的功能,我國嘗試著將數字技術融入“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具體實踐,努力探索數字技術賦能“全過程人民民主”發展新途徑,透過數字技術賦能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的廣度與深度。人民群眾作為歷史的創造者和推動者,創造了巨大的社會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因而國家治理必須堅持“人民至上”“以人民為中心” 的主體地位,時刻把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作為解決社會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和關鍵方面。新修正的《地方組織法》,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列入《地方組織法》“總則”第四條,凸顯“全過程人民民主”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立法原則的重大價值以及對地方“一府一委兩院的監督”作用。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關鍵,是充分發揮“基層立法聯絡點”的作用,凸顯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機制,最大限度地體現民意,切實解決好“制定的法律法規不大管用”的嚴重問題,不斷增強地方性法規的可預見性、可操作性和權威性。

(三)推行授權立法和協同立法實現地方立法新突破

授權立法和協同立法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立法制度論文。首先從授權立法制度來看,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增設了“授權立法”和“區域協同立法”制度。我國確立的“授權立法”制度,是指具有法定立法許可權的上級立法機關,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專門規定,將自己擁有的部分立法權許可權,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授予沒有相關立法許可權的下級立法機關行使的一種立法制度。我國現行的“立法授權”,是立法領域一個比較寬泛的法律概念,它既包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也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予國務院的立法權,同時還包括依據《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攬子”概括授權。《立法法》還對“授權立法”的“授權”範圍和“授權”內容,作了專門的便於操作的具體規定。譬如,規定凡屬“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均不在授權立法的授權範圍內;“授權立法”的授權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出臺後,原有的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自動終止。除了國家立法機關授權國務院制定相關法規外,還依法對單一地方立法主體進行授權。譬如,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上海“浦東新區”、海南省“海南自由貿易港”制定特定的地方性法規,從而為新時代新階段授權立法制度適應改革發展的迫切需要,提供了“先行先試”地方立法鮮活的經驗作為現實參照。再從協同立法制度來看,我國區域協同發展的存續,是為了解決如何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問題,這裡要害的問題是必須正確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係。自黨的十八大以來,區域協同發展戰略迅速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區域協同立法是我國地方立法模式的重大創新。隨著改革發展不斷向“深水區”推進,各種試驗性區域、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對授權立法的呼聲愈來愈高漲。正是在這個大背景下,2022年3月修正的《地方組織法》,將原《地方組織法》文字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第四十九條,並且把新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九條的第三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開展協同立法”。然而“協同立法”能否取得良好的立法效果,關鍵在於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係。省級立法機構和設區的市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這就從程式上使區域協同立法制度透過《立法法》的規制,得到了進一步的確認和完善。

(四)效法“楓橋經驗”推進基層司法審判體系現代化

審判機制現代化是審判工作現代化的重要保障論文。進入新時代以來,“遇事找法”漸漸變成了群眾口中的“遇事找法院”,在我國這個擁有14億多人口的國度裡,大大小小的事情如果都要到法院打官司,各級法院勢必不堪重負。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了必須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各級地方法院審判工作的前面,真正做到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提升審判質量。基層法院必須自覺遵循“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宗旨,審判人員要時刻注意站穩人民立場,準確把握自身在中國式現代化中的職責定位,為人命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訴訟服務,推動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如果把20世紀60年代初發生在浙江省諸暨縣楓橋鎮的“楓橋經驗”,用一句話來概括,那就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全面依法治國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尤其要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用司法改革的實際效果不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習近平指出,“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未來必須繼續用法治規範行政決策程式,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此就要貫徹落實新時代能動司法理念,推動形成新時代調解工作格局的引領示範作用。尤其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在實踐中把“幹部下訪”和“群眾上訪”有機融會貫通起來,真正讓老百姓在遇到痛心疾首的現實問題時,能夠有地方討個“公正說法”,充分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國家法官學院2024年春季開學典禮暨人民法院大講堂上強調,政法系統要把專業化建設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來抓,最大限度發揮“審管辦”中樞作用,推動審判工作現代化,向審判管理要“公正與效率”,真正讓人民群眾瞭解司法從而信任司法,努力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

三、建構中國式現代化法治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

建構中國式現代化法治保障體系,需要與建構中國特色文化法學理論體系相配套論文。中國式現代化法治保障的文化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推進鄉村振興和鄉村治理,有利於依循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融貫連線,引領建構統籌推進城鄉融合發展與城鄉綜合治理的制度體系,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保駕護航。

(一)建構適應中國式現代化法治保障的文化法學理論體系

需要就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重新思考法制改革與主要矛盾在社會治理層面的關係論文。在中西文化邂逅的四百餘年時間裡,隨著以英帝國主義為代表的西方資本主義列強對中國的野蠻入侵,致使中國曆經幾千年的傳統社會徹底解體,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向何處去?成為一個跨朝代、跨時代的研究課題。儘管在不同時代、不同時期使用的語詞概念有所差異,但其實質含義卻是基本一致的。包括梁啟超、孫中山和毛澤東在內的先進的中國人,已經認識到只有“會通”才是路徑和手段,只有“超勝”才是方向和出路。然而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要麼陷入唯理性進路不能自拔,始終擺脫不了西方理論的制度性困惑和侷限;要麼單純把研究的視角和切入點,僅僅侷限於對某一具體司法制度的最佳化,很難從宏觀上把握中國法治化改革程序的主要任務和前進方向。這就是習近平2023年6月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批評的兩種傾向,前者是犯了“用西方資產階級經典理論來套解”中國現實問題的錯誤,後者是犯了在我們自己實踐中形成的“經驗主義”的錯誤。作為中國共產黨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的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儘管也是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輸入中國的“外來文化”。但由於馬克思主義吸收全人類文化精華而創生,實情是居於中國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馬克思主義,已經是中國化了的馬克思主義抑或稱之為“中國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只有同中國革命與建設的具體實踐相結合、同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在內容和形式上才能成為真正的“中國化馬克思主義”,在中國才能與時俱進、才有生命活力。這就是習近平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深刻闡釋的關於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中國化的“兩個結合”。建構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法治體系,需要與建構中國特色文化法學理論體系相配套,可以說文化法學是一門以“文化法現象”為研究物件的新興法學學科,習近平的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為文化法學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建設,提供了科學有效的理論方向的指引。作為經濟基礎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這就需要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構建和完善國內統一大市場,不斷豐富和完善經濟契約、公平交換、平等競爭和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二)建構統籌推進城鄉融合發展與城鄉綜合治理的治理體系

統籌推進城鄉融合發展與城鄉基層治理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重大舉措論文。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的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尤其是廣大農村。推進基層法治現代化的具體方式,如統籌推進城鄉融合治理和城鄉基層綜合治理,為法治現代化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不僅有利於推進鄉村振興和鄉村治理,而且有利於依循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融貫連線,引領建構統籌推進城鄉融合發展與城鄉綜合治理的治理體系,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保駕護航。基層社會治理囊括縣域範圍內的城鎮社羣和廣大鄉村,基層社會治理面向的事務涉及多元群體物件、多項治理內容、多種服務需求,客觀地要求所在地多方治理主體的共同參與,這是有效推動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關鍵一招。依法健全完善鄉村自治、法治與德治三治融合的治理體系,不僅有利於推進鄉村振興和縣域範圍內基層社會共建共治共享,而且有利於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新質生產力賦能鄉村全面振興在理論層面上,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生產力基本思想與城鄉融合發展理論;在實踐層面上,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不僅是賦能鄉村社會全面發展促進動力的需要,而且是形成鄉村財富創造和財富分配新機制的需要。在城鄉融合發展的過程中,執法和司法部門善於抓住社會主要矛盾,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這是新時代學習和落實“楓橋經驗”的本質和關鍵所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模式,豐富了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內涵,把城鄉融合發展與城鄉基層治理的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有機地融入自治、法治、德治的各個方面,有助於統籌推進城鄉融合發展與城鄉綜合治理的治理體系,不斷提升城鄉融合發展與城鄉基層治理的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化和專業化水平,也有利於強化尊重人民的主體性和民主自治能力。

(三)建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人類命運共同體

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論文。中國式現代化所展現的世界歷史意義,不僅在於它徹底打破了世人對西方民主的盲崇和迷思,向世人宣示西方化並非現代化的唯一選擇,而且在於它還向世人宣告一種人類文明新形態的誕生,表明“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面對世界怎麼了?我們該怎麼辦?中國式現代化在錯綜複雜的國際關係博弈中,主張“對話協商”“共建共享”的理念,以此建立和平安全、共同發展的共同體。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本質上超越了不同制度的意識形態和不同社會的發展水平,蘊含著全人類共同的價值追求。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以宏大的國際視野和世界眼光,提出推動國際關係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的積極主張,為全球治理體系變革,構建民主、公正、合理的國際法治秩序提供中國方案、中國智慧。完備的涉外法治體系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捍衛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的必然要求。當下全球治理體系正處於調整變革的關鍵時期,中國作為全球治理變革程序的參與者、推動者和引領者,需要從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出發,積極發展全球夥伴關係、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進國際關係朝著民主化、法治化和公正化方向發展,中國人民將同世界人民一起攜手開創人類更加美好的未來,為中國式現代化營造和平國際環境。

(四)發揮黨組織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保障體系中的引領作用

中國式現代化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論文。中國共產黨作為我國唯一合法的執政黨,這是中國歷史和全體人民經過長期選擇的結果。執政黨以鮮明的政治品格和強大的政治優勢,高質量地引領和推進《憲法》規定的“國家建設事業”,高水平地融入國家和社會治理現代化,在新時代新徵程上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以黨的建設引領提升社會治理效能,以基層治理績效維護、鞏固黨在基層的執政基礎,發揮黨組織對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保障作用,是我國基層社會治理超越西方“國家—社會”理論正規化的實踐特色所在 。習近平在主持202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會”時強調,2026年是“十五五”開局之年,必須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經濟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持續改善民生,保持社會和諧穩定”。202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的“分析研究二〇二六年經濟工作”會議,又進一步強調“要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把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援司法、帶頭守法落到實處,提高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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