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女兒僅上過1天小學!離異媽媽稱“博物館教學法”更先進……爸爸無奈起訴

上海一位離異的母親,因為女兒聲稱自己“不願上學”,在女兒僅上了一天小學後,這位媽媽便長期以“身體不適”拒送入學小學

別的孩子上學,她就帶女兒逛各大博物館,還聲稱這種“博物館教學法”要比義務教育更先進,學校老師、家裡外公外婆多次勸說,也始終無效小學

無奈之下小學,孩子的爸爸提起了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僅上了一天小學的孩子小學

趙女士與前夫陶先生育有一個女兒小學。2022年,在小陶4歲的年紀,夫妻兩離婚後,小陶便開始與趙女士共同生活。

2024年9月,小陶進入小學一年級就讀,但趙女士僅在開學第一天送小陶到校後,便再沒有正常送小陶到校上學小學

為此,學校方面多次與趙女士進行溝通,但趙女士卻總是以小陶身體不適等作為理由,拒絕送小陶入學小學

看著本該接受義務教育的外孫女閒賦在家,小陶的外公外婆心裡不是個滋味,多次上門勸說女兒趙女士,學校、教育及司法行政等部門為此也多次上門對趙女士進行談話、提醒、訓誡,要求趙女士送小陶接受義務教育,但都沒有結果小學

為了使女兒能正常接受學校教育,無奈之下,作為爸爸的陶先生訴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係小學

“我很重視孩子的教育”

對於前夫的起訴,庭審中,趙女士認為自己的做法沒有什麼不對,甚至還提出了異議小學。她聲稱自己並沒有剝奪女兒小陶的受教育權,相反十分重視對孩子的教育。

趙女士認為,義務教育的方式並不適合小陶小學。因此,她經常帶小陶參觀各大博物館,以博物館中的展品為載體,為她講解歷史、天文、地理等知識,並引導小陶在家透過各大影片網站觀看學習影片。趙女士宣稱,自己採用的這種“博物館教學法”甚至比普通學校的教育方式更先進,並且她認為小陶的學習成績也明顯優於同齡人。

而小陶則表示,自己是因為學校老師讓她的好朋友罰站,所以她才不願意去學校,希望能在家學習小學

法院查明,為了陪伴女兒小陶學習,趙女士一直沒有穩定工作,主要是在各博物館擔任志願者和臨時講解員小學

法院小學:接受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那麼小學,當未成年子女表達“不想上學”時,家長能否自由決定子女是否接受義務教育?孩子本人能否決定?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小學。”結合義務教育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可以認為憲法規定的“教育”包含義務教育。

上海二中院認為,公民有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而義務教育法第一條則特別指出了適齡未成年人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特殊權利小學。這種權利可以體現在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不論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權是受到來自父母或其他個人、組織的積極影響(如父母主動阻止子女上學、學校違規開除等),還是受到父母或其他個人、組織的消極影響(如父母怠於為子女報名入學、教育部門未建立學籍檔案等),未成年子女都有權以提起訴訟等方式,要求國家機關給予救濟,而負有相關職責的國家機關(如檢察院、民政部門等)還應提供協助。父母作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人,必須送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現代社會高度複雜,人並非生來就能準確判斷自身行為和根本利益所在,只有透過不斷學習,才能形成對外部世界的正確認知小學。在這一過程中,教育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因此,教育是人能夠作出複雜真實意思的前提,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當未成年人表達“不想上學”時,其意思表示已經違背了其自身的根本利益,且該意思表示是在未完整認知社會以及無法進行正常利害分析的情況下作出。未成年人由於自身認知能力的侷限性,往往難以預見放棄教育對其未來人生造成的負面影響。因此,“不想上學”雖是未成年人當下所想,但不能被理解為法律上的“真實意思”。在這種情況下,安排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並非不尊重其真實意思。

當然,父母和子女在教育方面並非完全被動小學。在一定的範圍內,父母和子女在教育方面的權利主要表現為選擇權。這種“一定範圍內的選擇權”一是體現在學校型別或培養方向方面,父母可以根據子女的資質、家庭的經濟狀況以及對未來的規劃,與子女協商,在公立學校與依法設立的私立學校之間進行選擇,也可以選擇具有特定教學特色的國際化學校、雙語學校等;二是體現在課外教育培訓方面,父母可根據子女的個體情況及家庭經濟條件,為子女選擇體育運動、藝術培養等課外教育培訓專案。但所有選擇均不得違背國家法律規定。

最終,上海二中院認定趙女士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判決變更撫養關係,將小陶交由其父親撫養小學

來源小學:上海法治報、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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