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文:進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26〕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移民,為鞏固拓展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成果,進一步改善水庫移民生產生活條件,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定5年過渡期

對已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扶持期限在現有基礎上延長5年;對2026年6月30日以前開工在建水庫的未搬遷移民和2026年7月1日之後新建水庫產生的移民,納入扶持範圍的,扶持期限按25年計算移民

二、扶持物件、標準、方式等保持不變

扶持物件仍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移民。扶持標準仍為每人每年600元,能夠直接發放給水庫移民個人的應儘量發放到個人,也可以實行專案扶持,還可以採取兩者結合的方式。

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後期扶持人口,由水利部負責核定移民。2026年7月1日之後新建水庫產生的需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由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有關部門每年核定一次。

三、做好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管理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的政策保持穩定,徵收標準、徵繳程式維持不變移民

四、促進水庫移民增收

在發放後期扶持資金的同時,繼續運用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等提升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發展水平,建立水庫移民公平分享產業發展收益機制,不斷拓寬水庫移民增收渠道,提高移民收入水平移民。支援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立足資源稟賦和產業基礎,積極發展特色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生態康養、休閒旅遊、農村電商等特色產業,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支援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開展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推進防災減災、供水保障、交通、灌溉排水、生態環境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改善水庫移民生產生活條件。強化水庫移民職業技能培訓,加強水庫移民創業人才培養,提升水庫移民創業和轉移就業能力。

五、加強組織實施

水庫移民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水庫移民工作和社會穩定負總責,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統籌解決政策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水庫移民工作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移民。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式請示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26年6月23日

來源移民: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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