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新規明確公務員不得違規移民

出入境新規明確公務員不得違規移民

2026年6月17日,入境旅客在海口美蘭邊檢站排隊等待辦理邊檢手續移民。 新華社發

7月31日,國務院官網公佈出入境管理新規《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移民。該新規為《出境入境管理法》框架下的配套行政法規,進一步細化出入境管理制度,其中尤以對公職人員、中介服務機構的規範管理引人矚目。新規明確,公職人員、軍隊人員不得透過中介違規辦理外籍身份,境外永居資格等,發現違規情況中介應及時向監察機關報告。此外,新規還提及,因預防違法犯罪需要,騙取出入境證件,非法出入境或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移民管理機構可決定自處罰結束之日起限制其半年至三年不得出境。多位學者表示,該新規完善出入境管理法律規範體系,對防範海外風險,打擊違法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預防違法犯罪需要移民,限制涉罪前科公民出境

該新規共計十九條,明確建立和完善中國公民出境安全風險防範制度,公民需遵守相關部門風險安全提示,移民管理機構對準備前往風險等級為最高階別或者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發高發的國家或者地區的中國公民,必要時應當勸阻其前往移民

除加強保護公民出境人身財產安全,新規還對中國公民需承擔的法定義務提出要求,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應當真實、合法移民。提供虛假材料、作出虛假陳述的,移民管理機構、簽證機關有權決定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不準其出境、入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規還特別明確了因預防犯罪需要,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可賦予半年至三年不準其出境的限制性後果移民

其中第四條明確,中國公民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違法情形和預防違法犯罪的需要,決定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6個月至3年以內不準其出境移民。中國公民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經駐外外交機構等核實後由其境內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決定自回國之日起6個月至3年以內不準其出境。

南都記者注意到,類似的相關規定,也曾在反電信網路詐騙法中出現移民。該法第三十六條,對前往電信網路詐騙嚴重地區人員,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嫌疑的,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不準其出境。因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需要,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準其出境,並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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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管理公職人員移民,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違規為其辦理外籍身份

新規的另一大特點,是建立對中國公職人員出入境的規範管理制度移民

其中第十條,公職人員、軍隊人員等委託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違規辦理外國國籍、境外永久居留資格、境外居留證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證件、手續的,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不得辦理,並及時向監察機關等報告移民

此外,新規還明確了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要求,國家對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實行備案管理,其法人或負責人無刑事處罰記錄,直接提供中介服務的工作人員沒有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國(邊)境管理的故意犯罪有刑事處罰記錄移民

新規進一步規定,境外企業、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提供中介服務,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釋出虛假資訊,或者透過誇大宣傳、誤導性宣傳等方式招徠服務物件;提供或者協助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違規辦理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護照等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手續;洩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務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個人資訊;超出備案範圍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組織或者協助他人從事跨境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利益或者擾亂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為移民

專家解讀

“小快靈”立法 防範海外安全風險

在上述新規出臺後,8月1日,司法部、公安部、國家移民管理局負責人也就此釋出了答記者問移民

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規定的出臺為應對新挑戰新問題,考慮一些國家和地區重大突發事件時有發生,需加強公民出境安全風險防範;實踐中也出現中國公民上當受騙出境或者虛構事由出境從事跨境賭博、電信網路詐騙,或違規出境後向境外非法轉移技術、危害國家產業、技術安全等現象,《規定》針對此現象,完善了不準出境情形;2018年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准入許可後,中介服務機構出現底數不清、違規違法辦理業務等問題,有必要完善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制度移民

相關資料顯示,2025年,全國出入境人員規模突破6.97億人次,創歷史新高,截至2026年6月,入出境中介服務機構超過16萬家,隨著國內外形勢發生變化,出入境安全風險日益增加,多位學者表示,新規是堅持問題導向,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風險防範移民

近日,國家移民管理局官網針對新規亦釋出專家解讀移民。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成協中認為,當下,出入境管理領域出現新形勢新問題,急需作出立法回應。該新規是以“小快靈”立法形式,針對突出問題設計,對健全中國公民海外風險防範作出積極探索,為打擊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手段。

採寫:南都記者 蔣小天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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