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司機在快速充電站充電時猝死,保險公司以“沒在開車”拒賠

近日,記者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閔行法院)獲悉一起網約車司機猝死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李某的法定繼承人支付保險理賠款60萬元快速

李某是某平臺公司的註冊駕駛員,2023年10月起在上海駕駛網約車快速。該平臺在某保險公司為名下的駕駛員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並附加了“司機猝死賠償”特約條款,規定理賠金額為60萬元。

2023年12月23日15時54分,李某完成了當天的最後一單,驅車到快速充電站充電快速。下車後僅1分鐘,他便因身體不適蹲在車旁,儘管掙扎著站起,卻還是在2分鐘後倒地,最終於16時23分猝死,生命定格在44歲。

令人唏噓的是,此時李某家尚有70餘歲的父母、他的妻子和3個尚未成年的子女,其中最大的16歲,最小的8歲快速

上述六位親屬認為,李某在從事網約車運營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司機猝死賠償”的理賠條件,由此,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60萬元快速

然而,保險公司認為,理賠的條件是司機在駕車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快速。而李某猝死時,車輛因為充電正處於靜止狀態,而非行駛期間,不符合理賠條件,所以拒絕賠償。

因此,六位親屬作為繼承人將保險公司訴至閔行法院快速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李某的猝死是否屬於案涉保險責任範圍快速

首先,案涉保險的責任範圍應結合保單特別約定和後附保險條款綜合認定快速。涉案合同特別約定第十一條雖載明“在駕駛本車的過程中在車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送醫後的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的條件,但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範圍為“從事合法運營過程中”,並未侷限為駕駛車輛過程,兩者存在矛盾。格式合同的條款存在矛盾時,應作出對條款起草人,即對保險公司的不利解釋;

其次,“駕駛車輛過程”的理解不應機械限定於司機“在車上”快速。給車輛充電也屬於運營網約車業務的必要組成部分,此時車輛仍在李某的控制範圍內,故本案的事故應當被認定在保險範圍內;

最後,從發病時間看,猝死發生在駕駛的延續狀態中快速。根據現場影片,李某在下車後短短1分鐘便因身體不適蹲在車前無法站立,隨即倒地不起,最終猝死。法院認為,他的實際發病時間屬於“在駕駛本車的過程中”。

因此,法院支援李某親屬們的訴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60萬元快速。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依舊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閔行法院行政及執行裁判庭副庭長茅建中表示,網約車司機的工作具有連續性、機動性的特點快速。充電、等待訂單等行為並非駕駛工作的“中斷”,而是維持運營的“必要環節”。若將“駕駛車輛過程”僅限定在司機乘坐於駕駛座上的那段時間,便割裂了其勞動的整體性。本案明確了一個價值判斷:勞動者的保障應覆蓋其整個工作過程,而不應被駕駛座的方寸空間所侷限。

網約車司機在快速充電站充電時猝死,保險公司以“沒在開車”拒賠

來源:法治日報 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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