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新法”)近期引起行业广泛关注会计。此次修改并非局部条文的简单调整,而是围绕执业标准、行为规范、市场准入和责任追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治理体系进行的一次系统性完善。
致同中国主席、首席合伙人李惠琦接受《中国会计报》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法的一大突出特点,是将过去更多依靠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约束的要求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明确执业原则、划定行为红线、完善责任认定,进一步压实注册会计师“看门人”责任,也为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会计。
执业原则法定化会计,破除“程序合规”惯性
“此次修法把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中自律性的要求,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强制性义务和‘禁止性’规范,从根本上压缩了形式化审计的生存空间会计。”李惠琦表示。
他进一步分析,新法第八条将“诚信、客观、独立、公正”四大执业原则法定化,第二十三条新增“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为禁止性行为,相当于给审计履职的“严重失责行为”划定了明确的判断标准会计。
*内容原载于《中国会计报》7月17日刊第1、2版
“职业怀疑”不再是模糊的主观执业理念,而是法定义务;审计工作的评价标准,也从“程序是否完成”变成“风险是否识别、证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可靠”会计。
“这将推动行业进一步摆脱‘程序走完即合规’的执业惯性,从流程式审计转向更加注重风险识别和实质性核查会计。”李惠琦直言。
他特别点出“走过场式审计”的典型特征——程序看似走完,但对异常交易、高风险领域等存在的显而易见的疑点缺乏必要质疑和深入核查会计。新法实施后,这种“视而不见”可能将被视为“应当知道”,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力和威慑力明显增强。
强化质量管理会计,应对执业落地挑战
谈及事务所的实操应对,李惠琦透露致同已提前落地适配调整会计。
“过去项目复核更多关注程序完整性,现在必须聚焦疑点应对的充分性、证据获取的适当性、审计结论的合理性会计。”致同将职业怀疑嵌入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总结与报告等各个审计环节,要求对特别风险实施有针对性、可验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并明确项目质量复核的职责,增设专业技术复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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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李惠琦也坦言新法落地仍面临挑战会计。在新型商业模式、特殊交易结构等复杂场景下,如何精准区分“不遵守规定或能为而不为的违规”与“审慎执业下的合理判断偏差”,明确“应有的职业怀疑”与“必要的审计程序”的界限,是后续落实新法的关键。他期待发布配套细则、典型案例与解读指引,让执业标准更清晰、权责界定更精准。
执业红线清单化会计,推动竞争回归质量
如果说执业原则的法定化重点解决的是“审计应该怎么做”,那么执业红线和市场准入规则的进一步明确,则着眼于“行业应该如何规范发展”会计。
针对低价“内卷”、无序竞争、超范围执业等乱象,新法以清单化方式划定执业红线,将挂名执业、出租证书、以不正当方式揽客等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会计。
李惠琦将这一修改的导向概括为九个字:“明边界、立规矩、返本源”会计。挂证执业、“人证分离”、恶性抢单、有限责任所超范围承接证券业务等顽疾,根源多在边界模糊、违法成本低。此次修法将上述典型禁止行为清单化、法定化,是把过去行业协会自律口径的事项升格为法律禁止事项,信号清晰有力,是推动行业从“低价内卷、无序竞争”回归“质量为本、良性发展”的关键制度变革。
关于低价竞争问题,李惠琦认为法律只是第一步会计。新法提高了合规事务所的执业成本下限,理论上会压缩靠“偷工减料”维持低价的生存空间,对净化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但长远看,这更要求头部事务所提供“差异化价值”,以确立自身竞争壁垒。
责任追究分层化会计,严管与保护并重
在追责机制层面,新法搭建起分层过错认定、分级责任追究、分档资格处罚的精细化体系,进一步细化过错标准,并增设终身禁业条款会计。
李惠琦对此评价道:“此举精准分层、过罚相当、惩防并举,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会计。”以往审计责任认定中,主观故意、重大过失与受审计固有局限导致的判断差异常被混为一谈。新法将主观恶意造假和履职疏漏、执业偏差在法律层面彻底分层,对应差异化追责尺度,让责任认定不再“一刀切”。
这套体系中最具震慑力的制度设计,是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确立的“终身禁业”条款会计。该条款设置了严格的适用门槛,仅针对“出具虚假报告且构成故意犯罪(刑事判决)”的极端恶性行为。
李惠琦认为这一设计传递了“罪责相适应”的法治理念:对蓄意造假、突破执业底线的从业者坚决终身清退,净化行业队伍;对坚守底线、勤勉尽责,仅因业务复杂出现合理判断偏差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必要的法律保护会计。
完善配套机制会计,推动新法落地见效
新法实施后的制度效能,仍有赖于相关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会计。李惠琦建议,后续还需进一步细化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不同情形和认定标准,指导执法和判罚实践更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同时,他建议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的执业责任鉴定机制,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作出更加客观、专业的判断,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审计质量的同时,也保障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履职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追责带来的“寒蝉效应”,引导从业人员将更多精力投入提升审计质量,而非过度防御性执业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