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放寬!萊西公租房最新實施意見釋出

近日

萊西市人民政府釋出

《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

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

籌集和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市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各類人才、新就業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和本市農業轉移人口供應的保障性住房租房

(一)建籌方式租房。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府引導、企業參與、政策扶持、市場運作”的原則,透過新建、改建、購買和租賃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建設籌集。堅持實物保障和貨幣補貼相結合,適度擴大租賃補貼發放範圍。

(二)建設標準租房。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為成套中小戶型住房或集體宿舍。 公共租賃住房的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地下車庫(位)按照供應群體需求,可按每戶0.3個配備,並滿足相關法規、規範要求。

(三)最佳化規劃設計方案租房。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協調開發建設單位在委託規劃設計時,保證公共租賃住房樓層、朝向、佈局的合理性,通風、採光、日照、環境等標準不低於同步建設的商品住房標準,並保證房源相對集中。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審批時予以把關。

(五)落實稅費優惠政策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專案按規定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六)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精裝修管理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專案裝修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裝修配套標準應滿足《青島市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型人才公寓裝修及配套標準》。

申請條件

(一)我市城鎮居民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房,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成員全部具有我市城鎮戶口租房,且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或符合前述條件的年滿30週歲單身人員;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5128.33元/月租房

3.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7平方米租房

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的6倍租房

符合以上條件尚未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租房,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按規定程式申請租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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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均月收入不超過1672.50元租房

2.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租房

(二)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租房

2.首次參加工作不滿5年租房

3.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租房

4.具有本市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租房

5.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範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租房

(三)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公安機關辦理市區範圍內居住登記租房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租房

3.具有本市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租房

4.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範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租房

(四)農業轉移人口(含在原地無法享受宅基地資格權的農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租房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租房

3.具有本市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租房

4.本人及家庭成員在中心城區範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租房

(五)各類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租房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租房

3.具有本市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租房

4.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範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租房

多次分配仍有剩餘的房源,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可結合房源實際情況適當放寬申請條件租房

申請稽覈程式

(一)我市城鎮居民家庭申請稽覈程式

1.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提出申請,鎮(街道)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進行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房產、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和市民政局租房

2.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房產、戶籍、收入、財產狀況的稽覈工作租房。其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對申請人的房產、戶籍情況進行稽覈;市民政局負責根據青島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出具的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等,對申請人收入、財產狀況進行稽覈。

3.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經稽覈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租房。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予以登記,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向申請人發放准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本市農業轉移人口、各類人才申請稽覈程式

1.符合條件的人員向本單位提出申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租房

2.用人單位組織對申請人相關資訊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後錄入住房保障資訊管理系統租房

3.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自收到材料15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房產、居住登記、穩定就業等稽覈工作租房

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經稽覈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租房。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予以資格登記。

規範補貼發放程式及標準

(一)補貼發放標準

1.租賃房屋租房。准予登記的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應根據居住需要自行租賃房屋,並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2.簽訂住房租賃補貼協議租房。准予登記的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應當與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簽訂《青島市住房保障租賃住房補貼協議》。

3.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租房。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將已簽訂住房租賃補貼協議的家庭名單反饋至各鎮(街道)進行確認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將明細彙總稽覈按規定報送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式撥付住房租賃補貼。

(二)保障標準

經稽覈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以家庭為單位進行保障: 家庭成員1人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30平方米;家庭成員2人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45平方米;家庭成員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租房。租賃補貼標準為11.07元/平方米/月,並實行動態調整。

明確實物配租租金標準

(一)城鎮居民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差別化租金標準租房

1.人均月收入低於1672.50元(含)的家庭租房,租金標準為0.75元/月/平方米;

2.人均月收入高於1672.50元不超過2210元的家庭租房,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30%確定;

3.人均月收入高於2210元不超過3077元的家庭租房,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50%確定;

4.人均月收入高於3077元不超過5128.33元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70%確定租房

(二)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本市農業轉移人口、各類人才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70%確定租房

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確定,實行動態調整租房

實物配租資格複核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合同期限統一調整為三年租房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家庭資格複核工作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組織受理,年審材料同步錄入上傳住房保障資訊系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民政局等部門應在15日內完成資格複核工作租房

配租家庭在申請實物配租資格複核時,住房和婚姻等情況未發生變化的,除提交年審複核表、收入證明材料外,初次申請時已經提交的材料,原則上不得再次要求申請人提供租房

使用和退出

(一)使用管理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租房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租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房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租房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租房

(二)退出管理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房

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租房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租房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租房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租房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1.提出續租申請但經稽覈不符合續租條件的租房

2.租賃期內租房,透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3.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租房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租房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租房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租房

實施時間

本實施意見自2026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0日租房。如遇國家、省和青島市政策調整或出臺新規定,以上級新規定為準。2021年7月29日印發的《關於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西政字〔2021〕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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